公告:有關本校電力輔助自行車或稱電動車之管理相關規定
一、管理規範:依「國立清華大學校園車輛管理辦法」第九章電力輔助車輛管理第40及41條規定執行。
二、車輛外觀樣式與一般腳踏車相似(有腳踏板及鍊條可人力傳動者 ),依腳踏車相關規定管理並可行
駛於校內,腳踏車識別證請經由校務資訊系統向駐警隊請領並黏貼於明顯處,腳踏車需停放於校內規
劃停放區(如腳踏車車棚或腳踏車架上)。
三、車輛外觀樣式與一般機車相似(無腳踏板及鍊條可人力傳動者 ),依機車相關規定管理且不得行駛校
區,另須貼有本校核發之有效機車識別證方可停放於立體停車塔、森林停車場、工一館後方至成功湖
畔間停車場、西門及南門等指定之機車停車場。
四、駐警隊自113年8月1日至8月18日間將校園內微型電動二輪車巡檢與勸導作業,所有進入本校區各型車
輛請依上述規定辦理;並於113年8月19日起嚴格執行巡查勤務,若仍有違反規定將採就地上鎖或拖吊
移置等取締措施。
五、交通部監理單位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作業規定
請連結參閱下列網址:
https://www.mvdis.gov.tw/m3-emv-car/car/electricBi cycles/eBicyclesDoc#gsc.tab=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