駐警隊通報:有關電動滑板車之行駛及停放相關規定
近期接獲民眾來信反映,本校少數學生駕駛個人行動器具(以下稱電動滑板車)行經校外社區道路,
影響社區交通安全。
電動滑板車自本(114)年5月26日起,已納入本校《校園車輛管理辦法》第八章,比照腳踏車進行管
理,電動滑板車之停放、通行及違規,均依校規辦理。
請同學務必遵守交通規則,避免駛出校園影響社區安全,共同維護良好校園形象。
檢附: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之1條規定
非屬汽車、動力機械及個人行動器具範圍之動力載具、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,於
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,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,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。
◆另適用於第32-1條的動力載具/器具舉例如下:
電動滑板車:包括雙輪、三輪等各種形式的電動滑板車。
平衡車(Segway):透過身體重心控制的平衡車。
電動獨輪車:單輪式的電動平衡車。
電動滑板:類似傳統滑板,但具有電動動力。
電動滑板長板:比一般滑板更長的電動滑板。
電動輪椅:雖然主要用於行動不便者,但若用於非醫療用途的交通,則可能適用此條。
電動滑步車:設計類似滑步車,但具有電動動力。
電動滑板車結合腳踏車: 將滑板車與腳踏車結合的混合型載具。